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院根据法定程序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专业书画院。
第二条:本院坚持
为人民服务,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积极团结、组织全国书画家、书画爱好者,加强与全国各地书画家的交流与合作,为繁荣、发展我国的艺术事业尽责尽力。
第三条:本院宗旨是研究、传承、交流、发展,弘扬祖国传统书画艺术。在从事艺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院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本院立足娄底市,面向湖南,加强与全国各地书画界的联系与交流,不断扩大特聘书画家及院外书画师的队伍,积极组织特聘书画家、院外书画师开展书画研究、展览交流活动,编辑出版书画院作品集与个人作品集,为特聘书画家与院外书画师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
第六条:本院积极开展书画人才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本院书画家与社会书画爱好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与艺术创作水平。
第七条:积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并提供相关的咨询与服务工作,共谋发展与壮大文化产业大计。
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为书画艺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以及在艺术上有一定造诣的、承认本院章程、拥护本院宗旨的,经本人自愿申请,由院办公室批准,均可成为本院成员。
第九条:成员的权利:
1、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有入院和退院的自由。
3、享有优先在本院院刊、网站等发表文章、作品的权利。
4、有应邀参加本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5、有权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要求。
6、有推荐优秀书画人才入院的权利。
第十条:成员的义务:
1、有遵守本院章程和执行本院决议的义务。
2、有积极参与和支持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一条:本院成立院办公室,院办公室是本院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院办公室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书画院的工作方针及工作计划。
2、决定书画院的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
3、决定书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人员的任免。
4、决定聘请书画院艺术顾问、名誉院长、院长、秘书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书法家、画家、
篆刻家及创作员的评审聘任工作。
5、本艺术院的组织是各会员的发展来自于大赛、展览、推荐、经综合考核、申请、填表、会议通过,签发会员证。
6、艺术家要执行艺术院的章程,执行艺术院会议决议,参加本院活动,维护本院利益,交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院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具有民主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7、会员如严重违反娄底市娄星区湘中书画艺术院章程或违法犯罪,触及刑法,经本院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取消会籍。
8、本艺术院章程经娄底市娄星区湘中书画艺术院常务理事会通过,每年将补充或修改完善。将向社会及本院会员公开公布,望中国翰林书画艺术院会员严格自觉遵守。
第十三条:院务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娄底市娄星区湘中书画艺术院,必要时可由院长另行安排。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四条:本院经费来源: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书画展销,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的
有偿服务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十五条:本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收院务委员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章程由娄底市娄星区湘中书画艺术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其修改、解释权均属于本院。
娄底市娄星区湘中书画艺术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